女儿生病不在了怎么安慰(女儿生病心疼的句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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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3-02-10 10:41:48
(老有所养对有的人来说很难)
案情回顾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,本应在家安度晚年,享受天伦之乐。2012年,癌症夺走了独女夏某珍的生命,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。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,见不得外孙女受苦的陈某和夏某,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,却没想到,姜某自此当起了“甩手掌柜”,除了一开始的时候给了点生活费,之后几乎没有出过钱,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。随着外孙女的长大,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多,两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。
2020年4月,姜某回到衢州工作,陈某和夏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。无奈之下,这对老夫妻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。
庭审中,姜某辩称,他支付过抚养费,也并没有不闻不问,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,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。
法院判决
柯城法院审理后认为,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,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,才有抚养的义务。
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,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。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原告直接抚养,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,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关于抚养费的数额,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,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原告负担,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。对原告的诉请,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%左右确定为10.5万元。
经多次组织调解,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柯城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,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、夏某抚养费10.5万元,并驳回了原告陈某、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,现已生效。
小结:
儿女去世后,双方的孩子抚养义务毫无疑问属于父母。除非是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。孩子的抚养义务才落到岳父母、公婆身上。所以说,如果存在在世的一方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问的。不管是岳父母还是公婆,都有权利依法向应该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追讨相关的抚养费。
(张嘴就来的啃老)小结:
父母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,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,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。因此,很多人理解为这是理所当然,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地延伸。
然而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。
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,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,给子女的经济帮助,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,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,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,不能视为理所应当的赠与。
(遗嘱在继承中效力最高)开庭前的法官调解:
开庭前,法官组织原告、被告进行调解。法官耐心地向马某说明了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。也向马某展示了李某生前写下的遗嘱。此时的岳父母再次表示为了孩子,只想拿回女儿遗嘱里的钱财。女儿其余的财产不要了。
最终,马某向岳父母下跪认错,之后很快将李某银行卡里的8万元还给了岳父母。
小结:
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: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按照规定,子女去世后父母可以继承财产。如果子女在去世之前留有遗嘱,则按照遗嘱继承。如果子女没有留遗嘱,则按法定继承进行,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继承。以上所称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所以在本案例中,李某的父母不仅仅是享受遗嘱继承的财产,更是有权利依法继承李某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。但是李某父母考虑到马某抚养孩子需要金钱,自愿放弃了这一部分的继承权。这是有良心的外公外婆。
另外在本案例中,马某故意毁掉李某遗嘱的行为极有可能属于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情形!因为年迈的李某父母已经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。一旦马某毁坏遗嘱的行为得逞,极有可能造成李某父母生活困难。那么马某有可能会丧失自己法定的继承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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